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、報名、郵電、翻譯及運費 等費用。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,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,簽報該機關首長核 准後,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。但在國外期間因應 業務臨時需要,致超出原核定費用者,經核准後,得併同報支。 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長級以上者,得按下列數額支給禮品及交際費, 檢附原始單據報支: (一)部長級人員:未達十五日者,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;十五日以上者, 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。 (二)次長級人員:未達十五日者,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;十五日以上者, 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。 (三)司長級人員(含簡任第十二職等、第十三職等首長、副首長及主管) :未達十五日者,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;十五日以上者,以新臺幣六 萬元為限。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六人者,禮品及交際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支給外,第 七人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加計,檢據報支。 部會首長以上人員率團出差,執行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任務之一,且 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,或任務特別重要,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,其禮品 及交際費之支給,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。 |